夫妻共同财产卷入执行风波,法院判夫转财女儿需返还1221万


在财产纷争案件中,经常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问题。一起来了解一个有关债务人试图规避债务责任,导致法院介入并最终作出裁决的案例。根据福田区法院公开的案件信息,2014年何女士作为债务担保人涉入一笔高达2500万元的贷款,贷款人为黄女士。当这笔贷款逾期未能偿还时,黄女士便起诉至法院,而法院在审理后裁定何女士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令人遗憾的是,何女士并未能拿出足够的财产来偿还欠款,因此该债务只得到了部分执行。而在此之后,黄女士获悉一个关键信息:何女士的丈夫,也就是许先生,在2015年砸下2442万元购置了一处房产,并将其登记在女儿小许名下。黄女士调查后发现,原来购房款项是何女士父母先转账给许先生,随后他再转给了小许。

黄女士不禁疑惑,认为这笔大笔的款项明显应该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,而许先生把这笔钱无偿转给女儿的行为,显然是有意转移财产,意在逃避债务。结果,黄女士将何女士、许先生和小许一同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撤销何许夫妇向小许的赠与行为,并要求小许返还这笔赠予的资金。

事情的关键在于许先生向小许转账的这笔钱究竟属于什么性质。许先生得在与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时刻进行的转款,他虽然声称这笔钱源自何女士父母出售股票后赠与小许,属于小许的个人财产,但由于许先生并未提供有力证据,且他也无法证明自己及何女士对这笔钱的归属有过明确约定,因此法院还认为这笔款项理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。

在这起案件中,黄女士作为债权人,她的撤销权是否可以对债务人丈夫许先生产生影响也是一个讨论点。法院考虑到,既然涉案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许先生的这种赠与行为,本质上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向。所以,案涉款项中的一半即1221万元,实际上属于何女士的个人财产。在没有偿还黄女士贷款的情况下,赠与小许购房款的行为损害了黄女士的合法债权。最终法院判决,小许需要将1221万元返还给何女士。

要点在于,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排除债权行为的一种保护措施,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那些可能损害其债权的债务人行为。在现实生活中,为了逃避还款,债务人可能会把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赠与家庭成员,这就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针对这种行为,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,避免债务人将涉及责任的财产不当减少,从而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。

法官提醒说,债务人应该遵守诚信原则,按照约定及时还贷,切勿通过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。同时,作为债权人,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让财产的迹象,应该及时搜集相关证据,并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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