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周杰伦模仿者“黑伦”。图/“黑伦”社交账号截图
据媒体报道,有记者调查发现,自称“大陆第一杰伦”的周杰伦模仿者“黑伦”,自2024年6月以来与某连锁酒吧展开深度合作,在多地门店巡演。而有网友称,其巡演报价最高卖出了6000元,已经远超周杰伦本人的演唱会票价。这引发了广泛关注。
周杰伦可能想不到,自己的名气除了养活自己,还养活了一大批“山寨周杰伦”,甚至还惠及了周边的模仿者,比如模仿方文山的“圆文山”。
山寨明星的争议由来已久。在互联网时代的催化下,这类现象变得更加普遍,且具备了更多流量变现的可能性。因此,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也愈加凸显,首先就是对明星个人权益的侵犯。
利用明星姓名进行商业宣传可能涉嫌侵犯姓名权;直接采用明星肖像作为模仿者的形象宣传则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。除此之外,模仿明星声音的行为同样存在侵犯声音权的风险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声音和人脸、指纹等数据一样,都是重要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。
《民法典》规定,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。因此,声音权具备肖像权的四种属性:人格属性、可再现性、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。而特定的声音除了具有身份识别和人格属性外,还具有经济价值。
比如明星的口头禅或经典台词,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特定明星。“黑伦”在巡演前使用“哎哟,不错哦”等周杰伦的经典语句,就属于涉嫌利用周杰伦特有的外貌形象、名誉、声音等特质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。
山寨明星的模仿行为并不会仅限于长相模仿,很多时候还会模仿其经典作品或影视形象,从而不可避免地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。报道中所谓“‘黑伦’最高6000元的票价”,其实是酒吧订台的最低消费,与演唱会门票没有直接关系。找模仿达人吸引顾客是酒吧夜店的营销模式,已经存在多年。因此,有人质疑,没售卖演唱会门票,何来侵权之说?
不同的主体,即便是相同的行为,也会有不同的被侵权者。例如,此前“冰红茶请周口杰伦代言”一事中,除了涉嫌侵犯周杰伦个人权益,商家作为经营主体还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。
在“黑伦”的巡演中,合作的连锁酒吧品牌也被认为利用山寨明星,试图混淆消费者,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。而且,“黑伦”所表演的歌曲《一路向北》《搁浅》等均为周杰伦的作品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。酒吧或“黑伦”若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表演歌曲,则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。即便不是出售门票,酒吧作为经营性场所借此吸引顾客、促进消费,也构成了商业利益,理应支付版权费。
《著作权法》也列出了一些无需付费的合理使用行为,例如,“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,且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,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,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”。那么,许多山寨明星在网络平台的表演,若未向公众收取费用,是否仍构成侵权?
其实,这样的行为虽然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,但若表演者从平台获取流量分成、利用流量转化卖货,甚至网友打赏本身都可能构成“以营利为目的”,因而不属于“合理使用”。
大多数时候,明星对这些模仿者采取宽容态度。此前,某位模仿者大火时,周杰伦本人曾回应:每一个地方的多重宇宙伦,都是真的,都是努力在生活的伦。但明星本尊不介意,并不意味着这些模仿者可以无所顾忌。
模仿者应当更加注意对明星本人的形象维护,在模仿表演过程中,应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。这样,才能实现“双赢”的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