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场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焦点围绕着年终奖的支付问题展开。原告刘某某提出,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,应支付其2020年的年终奖金26000元。而被告公司则依据《员工手册》中的相关规定,拒绝履行支付义务。在双方经历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后,北京高院最终权威裁决,判决公司须向刘某某支付年终奖。
详细情况是这样的:刘某某2019年9月9日加入北京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可是在2020年12月11日,双方却提前解除了合同,随后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当年度年终奖。尽管公司最终支付了19500元的赔偿金,但对于年终奖的支付,公司态度坚决拒绝。
公司的理由基于《员工手册》的规定,即在奖金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无权获得年终奖,且即便处于辞职通知期内亦同。依此,一审法院未支持刘某某的诉求。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向员工支付年终奖时,刘某某已离开公司,因而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。
不满初审结果的刘某某坚称,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合同,使其失去了获得年终奖的机会,并坚持其应获得当年的年终奖金。而公司则继续以员工手册的规定和刘某某的违纪行为作为抗辩理由。然而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,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因个人原因不应获得年终奖金。根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及事实认定,判决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2020年度的年终奖金26000元。
公司难以接受上诉判决,继续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,主张年终奖的支付标准应在公司自主决策的范围内,并且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相关。不过,北京高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,刘某某未能提供劳动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违法解约行为。鉴于公司已向其他员工支付年终奖金,且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刘某某无权获得年终奖,因此裁定支持二审判决,并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,维护了劳工权益。
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了劳动法律关系中,公司应当合理、合法地行使自主权以及在处理员工福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坚持公平原则。对于广大员工而言,此案例提供了权益保护的法律参考,为其争取到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能。而对于各企业,也提供了关于员工福利政策和劳动关系处理的重要警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