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12日,记者获悉,在备受瞩目的“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”中,当事男子何某某的维权起诉,获得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一审宣判。法院判决表示,两名女子罗某某及曾某某并未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侵权。因此,对于何某某提出的要求两女子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,连续十天在地铁站播放道歉声明,并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的请求,法院均不予支持。
事件始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,何某某乘坐成都地铁,途中两名女子罗某某和曾某某注意到何某某的鞋面有闪光点,怀疑其为摄像设备,随即发生争执。何某某为证明清白,在地铁安保人员到来后自行解下鞋子展示。三人在安保员的引导下,在锦城广场站下车,并将事件移交至站长处理。后来何某某主动报警,并在警察到场后接受了检查,证实鞋中没有摄像设备。过程中,三方均未发生肢体冲突。
此后,警方在警务室内对情况做了登记,并让女子二人删除了拍摄的图片。两名女子还主动提出支付何某某的打车费用作为补偿,但被他拒绝。事件中的三人也签署了《接(报)处警登记表》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两名女子在警务室内向何某某道歉,但他并未接受。之后,网络上开始传播相关信息,带来了进一步的社会影响。根据法院审理,认为罗某某和曾某某最初的质疑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,而道歉和接受警方教育已经足够弥补误会带来的影响。
法院指出,在社交平台和媒体上的讨论是由于何某某自身发布消息扩大了影响,因此不应由两名女子负责。此外,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工作人员在事件中履行了正常职责,无主观过错,所以也不构成侵权。
最终,法院强调,公共场合发生纠纷应以冷静和理智的态度处理,礼貌和尊重是化解争端的关键,同时呼吁社会共同维护法治文明与社会和谐进步。